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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店:市建行营业部
顺河街24号
(汽车站南)
电话:5275396 华联店:环翠区支行
新威路58号
(华联北)
电话:5275386
海港店:建行海港支行
海滨北路47号
(原海关大楼)
电话:5275376
威胜店:威胜大厦6楼
交易大厅6号窗口
电话:3685706
经区店:经技区支行
海滨路17号
电话:5999345
高区店:高技区支行
文化西路138-5号
电话:568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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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俗称"二手房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4)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5)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6、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95%;贷款期限5年以的贷款年利率为5.31%(2004年10月29日起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与售房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5)拟购住房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
(6)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购买已购上市公房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允许上市证明及收益分配比例等材料;
(9)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10)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11)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借款,借款申请书上还要填写清楚配偶的有关情况,并出示结婚证和户口簿等;
(12)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同个人住房贷款。
9、贷款利率及还款额详情请见还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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